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通常会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同时,人民法院会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依法发布《失信决定书》,并以相关法律手段和信用惩戒手段,依法惩戒社会活动中、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被执行人。
下面先来分析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由于财产登记和监督制约等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对于上述规定的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一定意义上是宣示性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可能做到每天只盯着一个被执行人,也就难以发现被执行人的相关高消费行为。如果有关被执行人违背了《限制高消费令》,谁来监督、举报?目前主要依靠债权人的监督、举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债务人一旦拥有可以偿还债务的财产,债权人即可要求其偿还债务,此时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轻则被拘留、罚款,重则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旦走到这步,一般被执行人都会“认怂”,有履行能力的基本当天就会履行,债务确实较大,一时难以履行的很可能“达成履行协议,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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