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破获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6月1日,记者从警方获悉,金沙县警方在毕节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嫌疑人邓某在贵阳被成功抓获。
犯罪嫌疑人邓某在贵阳被抓获
据办案民警介绍,近期,犯罪嫌疑人邓某办理对公账户、营业执照等后将整套手续转卖给他人,自己大肆从中非法获利,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金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排查后,发现邓某隐藏在贵阳。
5月28日凌晨,金沙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赶赴贵阳,在毕节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于当地5时许在花果园辖区将邓某成功抓获。
接受民警审讯时,邓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邓某现已被金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和认证依据,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社会公众的依赖性。所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属于国家机密,不可外泄、制假并进行贩卖。任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普及: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法律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 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 机构处以罚款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拧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对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出口制条例》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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